企业在职参保和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继承其个人账户,并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 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 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 30 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 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