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院住院治疗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区内降低5%、区外降低10%;未经同意转院的,报销比例区内降低15%、区外降低20%。
(二)长期(3个月以上)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备案住院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报销比例区内降低15%、区外降低20%。
(三)短期(3个月以内)跨统筹地区外出探亲.旅游等因急病住院的,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按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逾期或未备案的,报销比例区内降低15%、区外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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