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失业前最后参保地为清远;
2.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条件,但未申领过失业补助金的,可申领失业补助金。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 年或参保缴费满 1 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备注:“参保缴费不足1 年”是指累计参保缴费不足1年。)
所需资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办理程序:
(一)网上办理途径:
①粤省事(粤省事操作流程:登录微信粤省事小程序—点击“服务”下面栏目的“社保”—点击“失业”—点击“失业保障”下面栏目的“失业补助金申领”—进入页面填写相关资料,然后点击“开始办理”);
②登录“广东人社”APP;
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hrss.gd.gov.cn/gdsbfw/);
④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i.12333.gov.cn)。
(二)现场办理: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经办人员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打印《受理回执》交申请人留存;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原因;(三)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
(四)注意事项1.失业补助金优先发放到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可申请办理社保卡或提供其它银行帐号。
2.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3.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领取期限最长为6 个月。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或死亡的、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5.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每月25 日前发放上月的失业补助金。
6.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634.5元/月;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90.35元/月。
办理地点和时间:
1.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