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1日宿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告
2021年6月,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交运规〔2021〕2号),第二大项第五条明确规定,“标识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为道路客运车辆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
由于电动车的锂电池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存在安全隐患,且一旦发生自燃爆炸难以扑灭。为维护公共汽车乘车秩序,保障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从即日起宿迁市居民严禁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充电辅助交通工具和锂电池乘坐公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