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一)住房困难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二)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五)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六)新就业无房职工;
(七)在本地就业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八)其他应纳入保障的对象。
住房困难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梅江区城镇户籍,并在梅州城区居住;
(二)属于梅江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梅州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梅江区城镇户籍,并在梅州城区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梅江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梅江区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8倍以下(含8倍),人均资产认定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梅州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自毕业当月计算起不满5年;
(二)申请人已与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聘用(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梅州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已与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合同履行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梅州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