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范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符合条件的申请补助对象在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购买的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未经政府同意,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司法拍卖房屋除外,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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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标准
按照购房款总额(凭增值税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的2%一次性给予购房补助。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