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指南(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地方特产2023-10-07 13:00:26佚名

南京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指南(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申请条件

  (一)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一定年限以上户籍;

  2.一定年限内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其中,30周岁以下个人还需符合本市一定年限的社保缴纳或者纳税条件。

  (二)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一定年限的社保缴纳或者纳税条件;

  2.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3.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三)各类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人才购房资格;

  2.一定年限内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

  户籍、人才及无住房年限等情况的认定均以申购时的节点为准。

  申请方式

  (一)看房

  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接待中心及样板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面对广大市民开放,参观时间为每日9:00--18:00。

  (二)报名

  本次共有产权住房试点供应采取先统一报名,后集中审核的方式。

  1.报名时间:2023年10月11日-10月15日。

  2.报名方式:统一采取线上报名。申购家庭或个人可自行或至芳庭南园项目(颐和·芳庭)接待中心售楼处,在工作人员指导下,通过“南京房产微政务”(房帮宁)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并对自己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等按市级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可予以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的申购家庭或个人(以下简称“优先保障对象”),需在报名时主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文件依据。

  (三)审核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所有申购家庭或个人开展资格认定工作,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1.资格认定: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报名结束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购家庭或个人在本市住房保障、住房状况及社保、个人所得税缴纳等情况的审核。其中优先保障对象的资格认定时限,根据相关单位核实反馈情况适当延长。

  2.公示:审核工作结束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将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公示3日,如通过审核人数多于房源数,将在名单中标注出优先保障对象。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复核处理结果,不再另行公示。

  (四)确定选房顺序

  根据资格认定结果及房源供应的实际情况,委托公证处开展摇号工作,摇取的顺序号在公证处网站上公示1日,且仅适用于本次共有产权住房试点集中选房工作。

  1.无优先保障对象:按照公开摇号的模式,由公证处为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摇取选房顺序号,并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依次参加选房。集中选房期内,如有剩余房源,按照选房顺序号先后依次递补选房。

  2.有优先保障对象:

  (1)若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含优先保障对象)少于房源数,仍按第1种方式开展摇号选房工作。

  (2)若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含优先保障对象)多于房源数,进行入围和选房两次摇号,其中优先保障对象不参与入围摇号,直接进入选房摇号。具体方式如下:

  首先,公证处为通过公示的除优先保障对象外的申购家庭或个人摇取入围顺序号;然后,公证处按照优先保障对象数 按入围顺序号确定的其他人员数=总房源数的原则,确定首批选房人员,并摇取选房顺序号,并按选房顺序号的先后,依次参加选房。集中选房期内,如有剩余房源,按照入围顺序号先后递补选房。

  (五)选房

  选房工作拟于2023年10月底进行集中选房,后续认购、缴款、签约等工作,具体时间和安排于选房工作开展前,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微信公众号“南京房产微政务(房帮宁)”上另行公布。

  在集中选房期结束后三个月内,若有剩余房源,通过公示的申购家庭或个人可自行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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