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①注销居住登记主动申报注销的:本人,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
在工作中发现的:工作巡查走访中,发现并核实流动人口搬离现居住地址的;在系统核查中发现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常住户口被注销的;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居住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注销居住证:居住登记已注销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常住户口已注销的;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申请注销居住证的;骗领居住证的;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
③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登记有效且居住证逾期未签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