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1.参保人到温州市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先行自付700元,累计700-200000元部分的费用按70%报销。
2.参保人到温州市内定点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先行自付400元,累计400-200000元部分的费用按80%报销。
3.参保人到温州市内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先行自付300元,累计300-200000元部分的费用按90%报销。
4.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温州市外就诊的,需辖区内最高等级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已办理转诊手续或因紧急情况等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10%,再按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支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不属于转外就医病种范围自行转市外就医的,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参保地医保政策原支付比例基础上下降 20%。
注1:特殊病种(自备案之日起享受住院待遇):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肺结核病辅助治疗(限耐多药治疗);儿童孤独症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癫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
注2: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备案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转诊转院待遇执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原则上为3个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 6 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注1: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注2: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在报销之前应当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