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低收入家庭标准认定一览
一、低收入家庭标准认定1.上饶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包括家庭收入指标上限和家庭财产指标上限两部分。
2.只有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指标金额同时低于相应的上限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3.上饶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与中心城区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的平均值确定,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依据赣府发[2006]35号文件执行。
二、低收入家庭标准认定细则
上饶市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人均财产指标上限,按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的3倍确定,同时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家庭全部存款(含现金)人均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的2倍。
(二)、家庭借出款人均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三)、家庭投资的有价证券折价人均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四)、家中购买的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折价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五)、三年内购买的1000元以上家电(冰箱、彩电、空调、数码相机、电脑、摄像机等按购买价计算)折币总和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六)、家庭金银等饰品折价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七)、非基本生活必需的房产折价人均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
(八)、民政部门认为的其它非生活必需的家庭财产累计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标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