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流浪人员不予救助的情形
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二)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三)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四)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五)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六)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求助人员应当按照救助管理机构要求,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接受身体、精神情况初步检视与安全检查,遵循物品管理规定。疑似精神病、传染病患者,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将及时联系、护送至医疗机构救助、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