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形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改制企业已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失业人员,暂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费一年以上的,失业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核定待遇期限时,以前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