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标准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市或按规定在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含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医疗补助保险报销或商业保险赔付后,累计个人负担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50%,家庭救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在确定保障对象时,应纳入医疗费用条件的核査范围;在计算救助待遇时,不纳入救助标准的基数计算范围。
二、救助申请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应在医疗费用发生的当年或次年底前向户籍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同一家庭一个自然年度费用只能申请1次救助。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未申报的垫付医疗费(含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需按规定报销后方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