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认定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一)经济状况条件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倍低保标准;
家庭财产符合《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要求。
(二)医疗费用条件
家庭成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市或按规定在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含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医疗补助保险报销或商业保险赔付后,累计个人负担部分高于上年家庭总收入;
不存在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应报未报的医疗费用。
二、2020年1月2日,天津市医保局网站发布《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