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准备:
1、现场打印或填写《申请表》;
2、河南省内户籍的申请人,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及原损毁往来港澳通行证,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提交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函件的印章及签字人信息须与单位报备信息一致);
3、未满16周岁的人员如无身份证,可提交户口簿及原损毁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以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提交监护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4、部队或工作单位驻地为洛阳的现役军人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及原损毁往来港澳通行证、具有审批权的部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5、外省户籍的申请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除外),参照提交上述1、2、3项资料;
6、定居国外的在洛阳暂住的中国公民,应提交有效普通护照、原损毁往来港澳通行证、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与其他类签注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
证件申请7个工作日(申请人为本市、省内户籍)
证件申请20日(申请人为外省户籍)
(特殊情况需要发函核查的除外)
收费标准:
港澳通行证每证60元
一次签注15元
二次签注30元
一年(含一年)以下多次签注80元
一年以上至二年以下(含二年)120元
二年以上至三年以下(含三年)160元
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