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发生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报销。
二、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慢特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在具有认定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登记后,在定点医院门诊看病,可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报销。
三、住院待遇
参保人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报销。
四、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患大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给予进一步报销。
五、医疗救助
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的金额后,对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