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丹阳市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丹阳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丹阳市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I综合地价为52800元/亩,土地补偿费24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区片II综合地价为48200元/亩,土地补偿费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四、丹阳市范围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参照镇江市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2)
五、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丹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附件1
附件2-1
注:1,迁坟费用由用地单位和坟主按标准直接实施补偿。
2,连栋钢管大棚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附件2-2
附件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