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登记机构提示
(一)登记申请的代理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向登记机构代为申请登记。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证明。
2.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户籍证明;法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证明。
(二)申请不动产登记为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
2.共有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由人民法院认定)。
(三)申请不动产登记为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授权委托书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注意事项
1.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2.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领证须知
1.申请人(代理人)领证时携带收件单、身份证原件,到发证窗口查询档案卷号,核对不动产证登载项目无误后,领取缴费清单,到收费窗口开票缴费后,到发证窗口领证。
2.如产权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来领证,请在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证件时,及时办理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