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一般都是有单位的公积金专员办理缴存业务。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录用职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分别是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的有效凭证。
职工在职期间,单位应当连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托收日或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足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即时办理审批,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上传到业务系统;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作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回执》;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作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回执》。申请人可到中心各办事处或各归集银行网点领取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dggjj.dg.cn/gjjwt/gdbsLogin.do?returnUrl=BuJiao/index.html)。
2.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予受理。
3.审查:受理后,系统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反馈审核失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