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
优待证遗失的,持证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
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
(三)户籍注销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六)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七)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