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受理对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
注意事项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1.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被用人单位录用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灵活就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3.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4.其他情形:常住地发生跨省迁移的。
》》办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