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为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推进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无房的公积金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由原来每月不超过1000元提高到每月不超过1200元;
二、我市无房的新市民(非本市户籍)、青年人(40周岁以下)租住商品住房,可按实际租金金额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其中,已享受“5折租房补贴”的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可在扣除相应租金补贴金额后,按每月实际支出的租金金额提取。
本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