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开封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我市正式施行,对供热和用热、收费与退费、设施维护的责任、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详尽规定,明确了我市“以集中供热为主,分布式清洁能源为辅”的供热模式。
为更好地发展集中供热建设,保证供热、用热的公平性,开封市从供热实际出发,制定出台了《办法》。针对供热、用热方面的突出问题,《办法》的出台为我市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热用户提供了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对推动我市集中供热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科学管理将产生深远影响,发挥重要作用。
集中供热室内温度保持多少度?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室内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在正常天气条件及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但用户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或者自行安装或者未经热经营企业允许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除外。
已实行热计量计费的热用户按已签订的供热合同约定执行。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供暖天数多长?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集中供热起止时间由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一般为当年的11月15日前后至次年的3月15日前后。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
热费如何交?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1月10日前按照建筑面积预交热费,交纳天数为一个完整的供暖期(120天)。
怎样计算热费?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用热量收费。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供热面积和实际供热天数收费。热用户应当按照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
剩下的热费怎么办?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热季结束后2个月内,热用户账户内有结余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申请退费。未申请退费的,账户余额结转至下个供热季使用。
申请用热和停用热手续什么时间办?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4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与热经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热用户需暂停用热的,需在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前到热经营企业办理暂停用热手续。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供热温度不达标如何处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正常供暖情况下,非计量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除供热期的首5日和末5日外,自非计量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高于14℃(含)的,按日减收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的,按日免收热费。
室温检测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对计量结果有争议如何解决?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计量结果产生争议时,均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责任方时由申请方承担。
热用户计量装置发生故障,热用户不配合维修或者更换而影响热费计量时,故障期间热费按照供热面积计费方法计算。
欠费、退、补费如何结算?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热经营企业可以进行催交;经2次催交仍未交费的,热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热用户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恢复供热的,应当按照热用户的实际用热天数或者实际用热量收取热费。
热经营企业需退还热费或者热用户需要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算。
供热管道铺设工程进行中。 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供图
供热管道铺设工程进行中。 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供图
用热投诉如何处理?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热用户有权就供热质量、服务、收费等问题向市、县、祥符区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和价格等相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设立抢险、抢修和服务电话,确保供热期间24小时不间断服务,当预计停供热时间超过24小时及以上时,应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告知受影响的热用户。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事项向热经营企业投诉或者查询,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答复,不能当日处理或者答复的,应当在2日内给予处理或者答复。
新建项目和既有建筑小区如何建设热力站?
《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不含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民在宅基地建设住宅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集中供热规划同步建设集中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同步建设热力设施同时,应当预留分户计量装置位置。
新建或者改建市政道路时,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热生产、经营企业同步建设市政热力管网配套设施。
没有预留热力站用地的既有建筑小区进行热力站选址时,须经过小区50%(含)以上业主同意。
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此外,《办法》还对违法责任规定及发现供热事故或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的情况,明确了处理办法和措施,全力维护热用户的权益。对热用户擅自改动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