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差额、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对于此前参保单位已经垫支一次性待遇的,可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后,发放至参保单位账户。
新产生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发放至参保单位。申报待遇时,需将参保单位账户信息填写准确、完整,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
新产生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暂定发放至参保单位。如需直接发放至个人社保卡账户,由参保单位与工伤职工共同确认盖章、签字后方可生效。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差额、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定期待遇,自2023年2月起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社保卡账户信息由经办机构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自动获取。参保单位应及时通知领取上述各项待遇的个人,及时开通社保卡金融功能,并确保社保卡状态安全在用,确保待遇发放成功。
参保单位对本单位领取工伤待遇人员负有管理职责,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如有丧失领取资格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申报待遇终止,并配合经办机构对多领取待遇部分进行追回。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工亡职工配偶再婚;被他人或组织收养;死亡。
按照相关规定,省级经办机构于每月6日至8日生成当月全省支付计划及拨付单,市级经办机构及县(市、区)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完成支付计划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参保单位及个人可根据上述规定自行选择业务办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