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开信息:
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收支明细、电梯维护保养和公共水电费支出情况;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车位的使用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查询、复制相关原始资料。
业主委员会、业主对公开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