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直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须知
购房合同(协议)已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参照“购买商品房”办理;未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等相关单位先办理提取备案,缴存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一、提取范围
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
(2)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3)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或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20%及以上的付款凭证。
或:
(1)身份证明材料;
(2)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
(3)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注: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三、提取时限
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协议)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或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不动产权证书》为要件的,以登记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注: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日期应与单位备案花名册中载明的合同(协议)签订日期一致。
四、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同一套自住住房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或拆迁安置房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协议)总价款或全额付款票据为准,差价款总额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补交金额或者差价款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注:在拆迁安置补交差价款时,如果拆迁安置单位直接将过渡费等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费用以转账方式抵顶差价款的,则由拆迁安置单位或者还建单位出具抵顶证明,金额可计入已交差价款,作为要件中的付款凭证,同时计入可提取的差价款总额。
五、其他事项
(1)缴存职工在申请省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申请省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只允许以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方式优先偿还省资金中心贷款本息。
(2)缴存职工以“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该房屋为1人以上共同购房,除配偶外的其他缴存职工则用房款总额乘以合同或证书载明的产权比例计算每位购房人的购房款,相应确定可提取额度;没有载明产权比例的,按照购房人数平均分配房款总额,计算每位购房人的可提取额度。
(3)如果所购房屋取得的证书为《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提取业务时,购房提取要件中“《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相应变更为“《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证明”。
(4)因免税无法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完税证明无法显示、推算房款总额的,需出具增值税发票或全额付款凭证。
政策来源: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