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时,对家庭成员名下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答:家庭成员名下财产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不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②城市居民家庭不能拥有两套以上商品房(含两套,且每套面积均超过90平方米或均为贷款购房);农村居民家庭拥有宅基地后,不能拥有商品房(仅拥有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房及保障性住房除外)。同时,城乡居民家庭均不能拥有别墅;拥有宝鸡辖区以外的商品房,面积必须在90平方米以内,且购房时每平方米价格未超过户籍所在地同期商品房均价。
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机动车辆价值在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下,且能提供有效票据(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农用车除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在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下,且能提供有效票据。
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以提供的原始票据为准。
⑤家庭未新购贵重首饰、高端非生活或生活用品等,未高标准装修住房,未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等。
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企业、注册公司或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性门面、店铺(因脱贫攻坚期间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