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四)在境外就医发生的费用;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娩除外);
(六)除急诊、急救外,在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七)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扩展信息
女职工在异地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4500元(含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女职工在异地分娩时,因生育引起疾病、合并其他疾病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不与异地生育定额补助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