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待遇政策”,即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执行就医地政策;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廊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地待遇政策:
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按50%报销(统筹区内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3年后报销比例提高到60%),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报销金额80元。
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机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归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从一般诊疗费中列支,与一般诊疗费不重复支付。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符合“两病”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年度度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糖尿病为375元。
门诊慢特病
注:①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起付标准为600元;②尿毒症实行单病种管理,基础透析费用100%报销。
统筹区外住院
(1)省内住院:免备案手续,已开通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医院参保人员均可就医,报销待遇与统筹区内相同。(2)跨省住院:①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统筹区内待遇标准执行。②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统筹区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统筹区内待遇标准执行【注:京津两地已开通异地就医结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免备案,住院报销待遇与统筹区内相同】。
生育补助报销
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不含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1、起付线:19500元。
2、报销比例:0元—10万元(不含),支付比例60%;10万元—20万元(不含),支付比例70%;2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8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医疗救助待遇
注:脱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待遇按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