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凭证卡直接使用(职工与居民之间)
需使用他人个人账户支付就医医疗费的参保人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登记;使用人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本人和提供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定点医疗机构对使用人和提供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验。定点医疗机构将核验后的使用人和提供人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归还使用人;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时,通过选择抵用功能使用提供人个人账户支付,同时,须由使用人(或其监护人或委托办理人)输入提供人个人账户使用密码。
(二)个人账户关联(职工与职工之间)
提供人持本人和使用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到提供人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关联,并填报《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关联使用申请表》;医保经办机构审验使用人和提供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是否与本人信息相符,同时审核《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关联使用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医保经办机构对审验通过的,留存使用人和提供人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关联使用申请表》。
同时部分医疗机构HIS系统未完成升级改造,可能出现居民医保参保人无法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进行结算,建议您就诊时咨询医院居民医保参保人在该院是否可以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