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
一年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入院年度的起付标准计算,费用计入出院日所在年度。
参保居民在签约家庭医生隶属或签约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医疗联合体内的上级医院下转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各费用段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0-10万元(含)部分,基金支付95%;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基金支付98%;20万元至30万元(含)部分,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和学生、未成年人分别按65%和75%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