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创业租用场地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以下创业人员:
1.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3.登记失业人员;
4.就业困难人员;
5.台湾青年。
二、补贴条件
在我市租用1年以上经营场地,且当前经营场地与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一致。
三、补贴标准
补贴资金不超过申请人实际支付场地租金的50%,每年最高5000元。最长可申请2年。
四、申报材料
1.《福州市创业租用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台湾青年提供《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3.人员类别认定材料(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核验营业执照地址、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失业登记凭证、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台湾青年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租用场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缴纳租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申请表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个体工商户)公章。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二)审核。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实地考察(现场勘查实体公司时需拍摄经营场地照片,网店需检查该公司交易流水记录并截图。实地考察材料需留存);
(三)公示。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在同级人社部门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含申请人姓名、创办企业名称、申请补贴人员类型、补贴期限、实际租金金额、补贴金额等。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高新区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创业支持资金)列支。并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