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申请补贴前连续 6 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 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 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 12 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 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53-2302958
咨询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新中路9号 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就业和人才)服务分厅综合服务窗口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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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就业和人才)服务分厅综合服务窗口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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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0753-230295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市内乘坐7路、19路公交车至”人力资源市场“公交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