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四个基本要件。
(一)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按月进行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成员前6个月实际收入总和÷家庭人口÷6个月。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年进行计算,家庭年人均收入=全年家庭成员收入总和÷家庭人口。
(二)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股票、储蓄性保险、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轻便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财产。
家庭财产根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实际拥有情况确认。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核查当日的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的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三)家庭消费支出。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核查其经济状况时,主要核查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指标,同时考虑家庭成员特征和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等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经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