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人员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了赣州市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在职(含退休)职工和参加职工医保并设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参加不设立个人账户的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补充内容:
使用范围
(一)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2023年底前,实现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条件成熟后,允许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统筹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障部门主导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三)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四)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调离我市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