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分为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
定期待遇:
1.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2.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190元/月,我市自2022年7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 19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 180 元的基础上增加 10 元。
3.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
一次性待遇: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可领取不低于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