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参保人申请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1. 普通居民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其中: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除有明确规定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的情况外,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特别提醒:无特殊原因,普通居民请记得在集中征缴期内及时缴费参保。否则,超过集中征缴期缴费参保的话,是不能随时参保即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的,而是会有90天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2. 资助参保对象
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不缴费;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60元。
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 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
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若大中专学生为省内资助参保对象或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人员,原则上应在身份认定地区参保。
因入学形成的重复参保,由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及时通知原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参保关系。就业后形成的重复参保,由就业地医疗保障部门及时通知原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参保关系。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与学生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无缝衔接的前提下,将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
其中:入学当年未在学生原参保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学籍地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 新生儿
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时,如已到新生儿出生次年居民医保征缴期的,监护人也可选择只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按规定缴费后,出生次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但出生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新生儿在出生90天后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时,按普通居民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政策执行。
5. 退役军人
军人退出现役3个月以内的,本人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其中: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6. 其他特殊人员
不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宗教教职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以及户口新迁入我省、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流动人员子女、大学生毕业返乡等情形出现90天以内的,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