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 (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 部职工或者雇工 ( 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 (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 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工 作人员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使用的下列人员,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 一 ) 用人单位使用的签订三方 (职业技工院校、用 人单位、实习学生) 实习协议,并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 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 16 周岁;
( 二 ) 用人单位直接 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且男性不超过 65 周岁,女性不超过 60 周岁;
( 三 ) 用人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 纳工伤保险费用;
( 四 ) 新业态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指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对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网约配 送员、快递员群体、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 人员。非全日制劳动者、新业态劳动者、实习生或者超龄人员参 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 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