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姓名变更更正
(一)基本材料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2、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4、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姓名的,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此种情况请携带相关材料到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