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
一、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1。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或等于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2。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低于或等于20663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3。
四、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0663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4。
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29434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5。
六、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9434元、低于或等于35660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6。
七、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35660元、低于或等于42792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0.7。
八、如按上述规定分档计租后的租金标准低于优惠租金标准的,按照优惠租金标准计租。
缴费计算标准:
月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各收入档次缴交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家庭租金超出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计算,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