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养犬处罚规定2023年

地方特产2023-10-19 10:53:59佚名

徐州市养犬处罚规定2023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依法进行处罚:

  (一)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

  (二)未依法领取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

  (三)违反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的;

  (四)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的;

  (五)犬只出户时未佩戴犬牌、未束犬链、未遵守交通法规、未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的;

  (六)未经批准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

  (七)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

  (八)携犬乘坐电梯时,未为犬只束犬链、戴嘴套,未注意避让他人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延期注册手续继续养犬的;

  (十)犬只咬伤他人,养犬人未按规定及时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所留检的;

  市民可通过拨打“12345”“110”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举报。

  此外,《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部门申请登记。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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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养犬  徐州市  公安部门  管理条例  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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