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将对2024年度(即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4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4年7月起,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二、调整内容
(一)严格执行基数标准
1.自2024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3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3.2024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4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8110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7027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规定,本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1980元。
(二)依规确定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可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3.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
(三)明确计算精度
1.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
2.最高月缴存额为6486元(其中:单位3243元,个人3243元)。
3.最低月缴存额为198元(其中:单位99元,个人99元)。
三、调整方式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山西省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基数调整表》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单位财务章)材料,通过中心业务窗口前台柜面进行调整。
四、其它规定
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缴存标准。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在办理2024年7月的缴存业务时,应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积极做好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