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
符合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得批准成立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纳入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事项。
参保单位发生职工新增、调出、退休、死亡等情况的,应在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变更手续。
三、缴费方式
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按照参保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