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政策退费
政策退费包括享受财政补助的退费和享受困难资助的退费。常见的主要是特殊人群标识接收前已按正常人员标准缴费的情形。参保人员缴纳居民医保费用后,经审核符合享受财政补助,按其应享受的财政补助额退还本人缴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享受资助参保资格的,按其应享受的资助额退还本人缴费。即享受多少补助或资助,就退多少钱。
所需材料:如果是本人办理仅需提供享受医保优惠资料;如果是他人代办则需要委托书、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享受医保优惠资料。
第二类 死亡退费
参保人员完清次年缴费后,且在次年1月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退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所需材料:参保人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与其关系证明。
第三类 经办过程错误
经办过程错误是退费情形的主要类别,包括四种情形:
1.职工与居民本市内重缴
对职工医保待遇正常后参加居民医保的,由于其不属于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可由参保人员提出居民医保退费申请,核验符合条件的办理居民医保退费。
2.大学生与普通居民本市内重缴
对以大学生身份参加新学年居民医保后,又以普通居民身份重复参加次年居民医保的,属于参保人员重复缴纳,可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退还其重复缴纳的大学生或普通居民医保费,其中若已发生大学生医保待遇的,则退还其普通居民医保费。
3.医保档次变更
对上年集中筹资期参保人员申请变更当年居民医保档次或退费的,由于还未进入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当年的1月一12月),可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在上年集中筹资期间自愿变更缴费档次或退费。
4.当年9月30日后误缴当年医保费
按规定参保人员自愿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医保费用(即参即享人员除外)。当年9月30日后误缴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可申请办理退费。
所需材料:如果是本人办理,缴重复的需要经办机构证明,其他无需任何资料,直接提交申请即可;如果是他人代办,则需提供委托书、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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