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该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个人负担的医保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实行二次救助,救助比例为10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2.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该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救助比例提高至90%:
重度残疾人 (二级及以上残疾证人员) 、老年人 (60周岁及以上) 、未成年人 (16周岁以下) 、重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戈谢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
该类人员人人负担的医保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实行二次救助并分段设置报销比例。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
0-10000元,报销比例50%;
10000-20000元,报销比例55%:2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60%,二次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重病患者: 该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救助比例提高至90%:
重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戈谢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
该类人员个人负担的医保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实行二次救助并分段设置报销比例。
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
0-10000元,报销比例50%;
10000-20000元,报销比例55%:2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60%,二次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