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根据不同情形,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登记证照:单位名称或类型或住所(地址)发生变化,需携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登记证照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化,需携带以下材料:
(1)登记证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登记证照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系中国公民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台港澳居民需携带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或通行证首页、记录姓名和有效期限页面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系外籍人员的,需携带护照首页、记录姓名和有效期限页面的复印件。
3、编制批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数发生变化,需携带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复印件。
注:1、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2、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