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标电动车:买卖双方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行驶证,以及车辆相片一张,即可正常办理过户,咨询电话:0763-3380023。
超标电动车:临时号牌电动车不予进行转移登记(即不可过户)。临时号牌电动车牌照到期,将到期报废车辆交售有资质企业处理。(依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点的相关规定)
一、2019年4月15日前生产的电动自行车:
1、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最高车速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240W的电驱动两轮车辆是机动车(摩托车,不再属于非机动范畴。
2、电动自行车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不于240W。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3、“超标”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的电驱动两轮车辆。“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摩托车范畴,应当按照机动车管理。
二、2019年4月15日后生产的电动自行车:
1、关于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大于25Km/h,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55Kg,电动机额定连续出功率不大于400W,符合国家新标准获CCC认证。
2、“违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人力骑行功能,或者最大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的电驱动两轮车辆。(专指电驱动,不含燃汕或混合油)。对违标电动自行车将设立管理过渡期为3年,核发的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限至2022年10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