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婴儿(包括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二)父亲或者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亲子鉴定报告及社区、村委会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二、受理条件
婴儿(包括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是否收费
不收费
四、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3、父或者母居民身份证
4、父或者母居民户口簿
五、办事流程
图源于宁警通
六、办理地点
各区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