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价格政策等规定。
(一)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的起付线为6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按照医疗机构等级设置为:一级及以下60%、二级55%、三级50%;最高支付限额1800元。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000元。
(二)门诊特殊检查、治疗待遇。门诊特殊检查、治疗指以下7项:(1)CT和ECT;(2)核磁共振(MRI);(3)高压氧舱治疗;(4)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肾、胆结石;(5)胃镜、肠镜;(6)彩色多普勒检查;(7)重度前列腺肿大体外射频治疗。以上7项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检查、治疗费用纳入门诊共济保障,不设起付标准,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不与普通门诊统筹合并封顶线。
(三)中医门诊待遇。中医门诊就医发生的中成药、中药饮片等医药费用及开展针灸、拔罐、推拿、艾灸等特色传统中医治疗项目,可纳入普通门诊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中医门诊的起付线比普通门诊降低50%(即3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按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与普通门诊统筹合并封顶线。
(四)“两病”待遇。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但尚未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两病”患者,需要采取药物控制的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执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由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限额支付,其中高血压年度封顶500元、糖尿病年度封顶6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合并封顶线。同时,按要求优先将目录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一致性评价品种、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纳入报销范围。对已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其用药报销待遇按照现行政策执行,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
(五)逐步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