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2)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3)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4)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5)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办理材料
(1)纳税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三、办理流程
(1)预约,通过区税务局进行预约
(2)受理,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核。
(4)办结,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批准、救助、奖励等)的决定,并根据业务流程业务办结。